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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务局公平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日常支援服务
如果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服务,是在“电子税务指南(e-Tax Guide)”的“转让定价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附件C中所列出的日常支援服务,那么新加坡税务局(IRAS)准备接受日常支援服务收费,即5%成本加成定价(mark up)。这只限于提供给关联方的支援服务,所有与日常支援服务相关的费用都会归在5%的加成定价行列。
日常支援服务的成本共担安排
如果日常支持服务是提供给关联方,并且其中有成本共担安排(Cost-pooling Arrangement),那么税务局可以接受关联方提供日常支援服务而无需加成定价。需符合以下条件:
- 每位关联者的共担费用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货币形式支付
- 有关服务并不是提供给任何非关联方
- 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业务。如果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不超过供应者在该财政年度总费用的15%,那么所提供的支援服务就不会被视为供应方的主要业务;
- 该支援服务,有在“电子税务指南(e-Tax Guide)”的“转让定价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附件C中列出;以及
- 有文件显示双方有意在提供服务之前进行成本共担安排。
严格成本转嫁
一名新加坡纳税人可以担任支付代理(为服务供应者向新加坡纳税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服务任支付代理,不论供应者是独立的还是关联者)。当新加坡纳税人向服务供应者支付费用,并向关联方收取这些费用时,税务局(IRAS)准备将这些费用视为严格成本转嫁。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无需加成定价:
- 由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新加坡纳税人为此转嫁相关费用)是为了关联方的利益(“福利测试”);
- 服务供应者为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公平独立交易费用(arm’s length fee);
- 新加坡纳税人仅仅是支付代理,不会提高服务供应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 以及
- 关联方在法律上或合约上负责支付成本。 即使新加坡纳税人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负责支付服务费用,但它与其关联方达成了书面协议,后者承担有关服务的责任,也能符合条件。
将公平独立交易原则应用在关联方贷款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s)的利润归属
有些时候,一家新加坡公司为其海外关联公司进行业务,会因此而为该海外公司在新加坡开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s)。因此,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在新加坡课税。
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就不会有利润归属常设机构,因此,公司间的服务安排,不会让海外公司在新加坡产生纳税义务:
- 新加坡公司收到海外公司的公平交易费用,与新加坡公司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相称;
- 海外公司向新加坡公司支付的费用有足够的转让定价文件支持,以证明符合公平原则; 以及
- 除新加坡公司根据公司之间服务安排进行的业务外,海外公司在新加坡不履行任何职能、使用任何资产或承担任何风险。
关联方贷款的指示利润率(Indicative margins)
税务局推出了指标差价,或指标利润率,纳税人可以申请每笔不超过1,500万新元的关联方贷款。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获得或提供的不超过1500万新元的关联方贷款,利率为+250个基点(bps)(2.50%)
至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获得或提供、不超过1500万新元的关联方贷款,利率为+ 175个基点(bps)(1.75%)
指标差价不是强制性的,仅为纳税人提供替代方案来进行详细的转让定价分析,以遵守关联方贷款的公平交易原则。 如果纳税人选择使用指标差价,那么他们要为关联方贷款选择的适当基准参考利率。例如:
- 纳税人于2018年2月1日向其关联方提供1000万新元浮动利率贷款
- 纳税人使用“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息”(SIBOR)作为关联方贷款的基准参考利率
- 纳税人选择应用指标差价
- 关联方贷款利率为1.75%加上恰当的银行同业拆息利率
如果纳税人选择不使用指标差价,或觉得不适用,他们则必需采用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利率,以及保持同期的转移定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