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消费税(GST)更新 – 低价值商品和远程服务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消费税(GST) 将适用于低价值商品和远程服务。这是海外供应商注册 (OVR)制度扩展到低价值商品和非数码服务的“商家对消费者 (B2C)”供应。
当前的成本、保险和运费 (CIF) 总价值不超过 400 新元的邮寄或空运进口商品(不包括酒类和烟草)的进口消费税(GST)减免仍将保留。
目前受到消费税约束的数码服务将在扩展的海外供应商(OVR)制度下继续被征税。因此,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进口远程服务的“商家对客户(B2C)”供应,无论是否数码的,都将通过扩展的海外供应商(OVR)制度征税。
低价值商品
- 免税商品或新加坡海关给予消费税(GST)进口减免的应税商品,
- 无豁免消费税的,
- 通过空运或邮寄进口的,以及
- 价值不超过$400。
远程服务(数码和非数码服务)
- 无需客户身于提供服务地点的服务
- 自 2020 年1月 1日起征收消费税(GST)的进口数码服务:
- 可下载的数码内容
- 订阅的媒体
- 软件程序
- 电子数据管理服务
- 从2023年起,进口非数码服务需缴纳消费税(GST):
- 与提供教育学习者以直播方式互动
- 体能训练
- 辅导
- 远程医疗
消费者
如果您是新加坡的消费者,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需要为价值 400 新元或以下的商品(“低价值商品”)支付消费税(GST),这些商品应通过空运或邮寄方式进口到新加坡(“进口的低价值商品”)价值商品”)并从注册消费税(GST )的供应商处购买。
目前在新加坡当地采购的低价值商品需缴纳消费税,而从海外采购并通过空运或邮寄进口的相同商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更变,旨在为新加坡消费的所有商品(无论是从本地采购还是从海外采购)都实现消费税的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海运或陆运进口的货物,以及通过空运或邮寄进口且价值超过400 新元的货物的消费税(GST )处理并没有变化。您需要在进口此类商品时支付消费税(GST)。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您从注册消费税的海外服务提供商处购买进口非数码服务供应,也需要支付消费税(GST)。目前需缴纳消费税(GST)的数码服务仍需纳税。这意味着,所有可以远程提供和接收的进口服务,无论是数码的还是非数码的,都将缴纳消费税(GST)。
注册消费税的企业
如果您是在新加坡境外并向新加坡客户销售商品的消费税(GST )注册商家,可以参考以下总结,有关消费税的更变影响将适用于您,并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海外供应商(OVR)制度
目前 | From 从2023年1月1日起 | ||||||
商品的位置 | 交易 | 消费税(GST)处理 | 交易 | · 消费税(GST)处理 | |||
位于新加坡境外的商品 | 向新加坡客户销售此类商品 | 无需收取消费税,因为此类销售不在消费税范围内 | (a) | 向未在新加坡注册 消费税的客户直接销售低价值商品 | · 征收消费税 -最新! | ||
如果货物通过海运/陆路进口,或者空运/邮寄进口的货物的 成本、保险和运费 (CIF)价值超过 400 新元,则进口消费税由客户支付 | (b) | 向注册消费税的客户直接销售低价值商品 | · 如果客户提供他们的消费税注册号,则无需收取消费税- 最新!· 如果错误收取消费税,商家应该将消费税退还给顾客 | ||||
(c) | 通过市场/重新寄送给新加坡客户低价值商品销售 | · 无需征收消费税 | |||||
(电子市场/重新寄送者负责收费和消费税的计算) | |||||||
(d) | 向新加坡客户销售超过400新元的空运或邮寄进口货物或陆运或海运进口货物 | · 无需收取消费税 · 进口商支付进口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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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新加坡的商品 | 向新加坡客户销售此类商品 | 收取消费税 | (e) | 向新加坡客户销售商品(直接销售或通过电子市场销售) | · 收取消费税 | ||
此类货物的出口 | 零税率 (消费税GST @0% | (f) | 此类商品的出口 | · 零税率 (消费税GST@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