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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正确的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
在新加坡的四种公司类型中,有限合伙 (LP)被认为最新型的公司类型,于2009年推出。设立有限合伙的的方式与合伙企业相同。
有限合伙,是一个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商业组织。因此,有限合伙在本质上属于合伙生意,是根据合作伙伴之间的有限合伙协议创建的。他们没有与其伙伴分开的法人资格。与合伙企业 类似,“合伙法令”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以作为普通法,但须遵守2008年有限合伙法令的规定。
结束有限合伙
然而,由于有“有限合伙人“,与私人有限公司比较,结束有限合伙会有所不同。 例如,
- 有限合伙人没有有权力宣布公司解散。
- 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死亡、解散、破产或清盘而解散。
结束有限合伙的方式,是由普通合伙人清盘,除非有法院有相反的命令。
注册和成立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可以在“有限合伙法”下注册,因为它有在该法令下注册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普通从业者,除非有一名或多个人在该法令下注册为该公司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另一种注册方式是通过合作伙伴关系的转换而进行,即其中一个或多个(但不是全部)合伙人将自己注册为“有限合伙人”。因此公司也必须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为有限合伙。要完成注册有限合伙,需通过其中一名”普通合伙人”提交所规定文件。有限合伙必须遵守该法令所有要求,譬如呈报有限合伙的详细更变情况、发票上有公司名和注册号、提供正式文件和做适当的账目。
如果有限合伙的每位普通合伙人一般都居于新加坡境外,那么注册处可要求公司指派一名本地经理负责去履行根据“有限合伙法”所附带的所有有限合伙义务。
税务与责任
有限合伙被视为合伙生意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这意味着有限合伙将不会在实体层面课税。与 合伙企业, 类似,每位合伙人将以合伙生意所得的收入份额呈报所得税。有限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有限合伙里有“有限合伙人”。
如前所述,”有限合伙人”被定义为,合伙协议的条款下的任何合伙人,对于超出所协定的企业债务或义务,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完全相同的方式,即他们身为普通合伙人时,负责有限合伙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应该参与有限合伙公司的管理,也不应该有权限制有限合伙。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在普通合伙人的批准下增加、减少或提取其贡献。
除此之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任何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资本或利润必须退还:
- 有限合伙的每个普通合伙人在分配时无力偿债,或因分配而无力偿债。
- 有限合伙人在分配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无力偿债,或因分配而无力偿债。
- 每名普通合伙人都被裁定破产,或被令在分配日期后的一年内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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