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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加坡办理公司清盘

在新加坡办理公司清盘公司可以通过“除名”或“清算/清盘”的方式停止营业。两者都将导致公司不复存在,但过程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除名是比较直截了当的过程,而清盘可分为3种不同的类型,即公司成员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院强制清盘。

面临清盘的公司将由清盘人全权管理,且必须停止营业,除非清盘人认为有必要继续营业,以获得有利处置或清算业务。

清盘原因:

  • 公司已停止所有商业活动;
  • 管理陷入僵局;
  • 强制关闭 – 股东触犯公司法第50章第216条文;
  • 公司所属集团进行企业或财务重组;
  • 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所属集团的纳税义务或最大限度地增加集团的税收优惠;
  • 违反法律规定,包括犯罪;
  • 公司出现商业活动范围以外的行为。

我们拥有应付各种公司关闭方式的经验,即:

 

除名 – 有偿债能力公司

董事会须发表声明,指公司自成立以来尚未开始营业或已停止营业,没有资产、负债和税务问题。之后,董事会将提出公司除名申请,并由股东批准。从文件呈交至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之日算起,整个过程约需4个月。

公司可于被除名后6年内复名,欲使公司复名者必须取得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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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员自愿清盘(MVL)- 有偿债能力公司

公司的分担人(也称为成员或股东)可以议决清盘,并委任一名清盘人。有能力履行清盘人职责者皆可担任清盘人(如董事)。清盘开始意味着公司有能力在12个月内偿还所有债务。

MVL是由股东发起的清盘程序,董事会须在公证人面前发表有偿债能力声明。过后,股东将委任一名清盘人清算公司业务、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ACRA及破产管理局,同时在至少一家本地报章刊登委任清盘人和最后一次会议的消息。已清算账户的MVL过程通常需时不到一年。

法院可于公司清盘日算起2年内的任何时间,根据公司清盘人或其他人士的申请发出庭令,宣布清盘无效。因此,尚未正式解散的公司可能会采取这种做法。

我们协助您办理MVL并担任清盘人的费用为10,000新元(加消费税10,900新元),这并不包括自付费用(如报章广告、快递、协助关闭银行账户、最终报税、最终审计等),以及任何超出规范的情况所导致的额外费用,如清盘开始前未清算的额外资产/债务、任何一方或债权人提出的未解决事项/应付款项、任何一方申请的暂停清盘程序庭令等 。

 

债权人自愿清盘 – 无偿债能力公司

若无力偿还债务,公司可与债权人开会商讨自愿清盘的提案。

如果议决清盘,公司将委任一名清盘人,债权人拥有选择清盘人的优先权。

联系我们以了解更多详情。

 

法院强制清盘 – 无偿债能力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53条文,公司本身、债权人、分担人、清盘人、法务经理或部长可向高等法院提出清盘申请。

公司法第254(1)条文列明了法院可以将公司清盘的理由,由法院清盘的公司的共同点是:无力偿还债务,公正公平。无偿债能力公司的清盘是一个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集体执行债务的过程。虽然它不是为了一名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严格来说并非执行,但它类似于执行,因为其目的是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偿还公司承认或证实的债务。因此,当一家公司进行清盘时,对所有债权人而言就是启动了一个过程,与为了一名债权人而执行的过程相似。

 

通知政府机构

作为关闭业务的程序之一,公司必须通知下列机构: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
  • 中央公积金局(CPF)
  •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
  • 相关发证机构

 

清盘人在强制清盘中的作用是什么?

公司法第272条文阐明了清盘人在强制清盘中的权力与角色,包括:

  • 调查公司的事务和资产、主管的行为,以及债权人和第三方的要求
  • 以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收回和变现公司资产
  • 审理债权人的要求,确保公司资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平分配